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跨部門會議法
立法沿革
110.04.30 公布全文8條112.09.07 公布修正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1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 1 條【立法緣由】
班聯會憲章第 11 條規範,班聯會主席負綜理班聯會事務之義務。故為建立班聯會行政、立法、司法部門溝通協商之管道,以利主席綜理事務、調解部際衝突,及促進憲政體制實行之完善,特立本法。
第 2 條【代表組成】
跨部門會議由班聯會主席及行政部門、班代大會、評議委員會同額代表組成。
各部門置二至四位跨部門會議代表。
各部門代表出席人數不足時,本會議延期召開。
班代大會之代表,依序為議長,副議長及兩名政團代表(人數多者優先,同額時以抽籤決定)。名額有空缺時,以志願之班代遞補。
第 3 條【會議召開】
跨部門會議於以下情況召開:
一、主席、議長或評議委員會提案召開。
二、各政團提案召開。
三、一名班代提案,五名班代連署時召開。
第 4 條【會議主席】
班聯會主席為跨部門會議當然主席,召集及主持會議。
班聯會主席不為任一部門代表。
班聯會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副主席為跨部門會議主席,
正副主席皆不克出席時,本會議延期召開。
第 5 條【結果公開】
跨部門會議討論及決議多部門關聯之事項,並依會議情況公開發布決議內容整理所成之跨部門聲明。
第 5-1 條【決議結果之施行】
跨部門會議所做出之決議,需施行者應由班聯會主席送班代大會複決,通過者方具效力。
第 6 條(刪除)
第 7 條【會前通知】
班聯會主席召集各部門代表舉行跨部門會議時,需在跨部門會議召開
七日前以書面明確告知。
第 8 條【列席】
跨部門會議得要求議事內容關係人進行列席。班聯會主席應於各部門書面召集通知寫明列席人士。
第 9 條【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