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107.06.12 發佈全文共17條。107.12.03 發佈全文修正共20條。108.06.17 發佈修正第十五條條文。法條內容
第1條 【法源依據】
本細則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6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選舉罷免原則】
本法第2條所定無記名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第3條 【選舉期間】
本法第5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條 【選舉人名冊】
本法第11條所定選舉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按投票所分開編訂。
第5條 【選舉人人數】
選舉人名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22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於選舉活動開始二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第6條 【登記參選】
申請聯名登記為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應備具下列表件於規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參選報名表。
二、連署人名冊。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照本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辦理。 候選人應自行下載所需文件並填妥後,於期限內將所有文件交予主管機關,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登記參選。
第7條 【選舉人公告】
本法第23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主管機關編製。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主管機關抽籤所定之號次為準。
第8條 【設投票所】
本法第34條第一項所定之投票所,由主管機關設置,於選舉活動開始二日前公告之,並應載入選舉公報。班聯會正、副主席選舉與他種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所合併設置。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依本法第37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開票報告表副本時,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應憑委託書,於開票所全部工作人員離開開票所前領取之。
第9條 【票匭使用】
投票所投票匭,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投票開始前公開查驗後加封。前項投票匭,由主管機關製備,分發應用。
第10條 【投票報告表】
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
第11條 【開票報告書】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時間、開出選舉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等,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開票報告表。
第12條 【選舉結果公告】
主管機關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三日內,應將各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公告周知。
第13條 【選舉抽籤】
本法第43條第二項所定之抽籤,主管機關應通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於投票日後二日內會同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之委員公開為之。候選人書面指派之人員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抽定。
第14條 【名冊查核】
主管機關查核罷免提議人名冊、罷免連署人名冊或選舉連署人名冊時,如遇一人簽署二次以上提案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時,以一人計算。
第15條 【罷免準用規定】
依據本法第45條所提出之罷免案投票時準用用本細則第8條至第11條之規定。
第16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提出】
選舉罷免訴訟,原告應提出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與證據。
第17條 【司法機關得請求協助】
評議委員會或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依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洽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第18條 【附件】
本法第38條第二項之選舉票之無效票判定標準如本法附件一、三;
罷免票之無效票判定標準如本法附件二、三。
第19條 【書件表冊格式】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0條 【施行】
本細則自發佈日施行。 本細則之修正條文自發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