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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改組委員會組織辦法

立法沿革

法條內容

第1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班代大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目的】

為推動班代大會之改組與相關法規之訂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3條【職責】

本委員會之職責,為制定各項應於班代大會改組後施行之法規。

第4條【成員組成】

本委員會席次至少五席,至多十席,扣除班代大會議長、副議長與各政團代表(一名)之席次後,其餘席次得由班代志願參加。

第5條【召集委員】

本委員會由班代大會議長兼任召集委員。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行召集委員之職責。

第6條【召集委員職責 】

召集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主持本委員會會議

二、統籌本委員會文書事宜

三、掌理本委員會議程之排程

第7條【開會門檻 】

本委員會應有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

第8條【出席會議 】

出席會議應以委員本人親自為之,不可由他人代理。

第9條【秘密會議 】

本委員會召開之秘密會議相關規定,準用班代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

第10條【列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邀請班聯會正副主席與評議委員列席,秘密會議除外。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亦得邀請其他相關人列席。

第11條【會議規範】

本委員會其餘會議規範,準用班代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

第12條【審議班代大會 議案】

班代大會若有內容與班代大會改組相關之提案,得交付本委員會審查。

第13條【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由召集委員彙整後,應以書面提報班代大會討論,並由召集委員或指定委員於班代大會會議報告。 本委員會通過之法規草案送班代大會後,應逕付二讀審議之。

第14條【準用法規】

本辦法內容未臻詳盡之處,準用班代大會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第15條【施行期限】

本法規自公布日起施行,效力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