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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旁聽規則

立法沿革

108.01.18 公告全文8條
108.06.17 公告增訂第5-1條及第5-2條,並修正第8條條文

法條內容

第 1 條 【法源依據】

本規則依班代大會議事規則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入旁聽】

旁聽者進入時,須出示其身分證明並另行簽到,始得進入。

第 3 條 【不得入場】

服裝不整、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 4 條 【不得攜帶物品】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會場,並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強制其離場。

第 5 條 【不得妨礙會議】

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者,得強制其離場。

第 5-1 條 【旁聽發言】

旁聽者如欲請求發言,應親自舉手登記,並依登記順序在班級代表發言中間穿插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得互調發言順序。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第 5-2 條 【發言時間】

旁聽者發言之時間,由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 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第 6 條 【貴賓演說】

如遇貴賓演講時,不得中途離席。

第 7 條 【秘密會議不得旁聽】

秘密會議不得旁聽。

第 8 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