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罷免辯論會實施辦法

立法沿革

107.12.03 發佈全文共 12條。
108.06.17 發佈修正第十一條。

法條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罷免辯論會,由主管機關於選舉活動第五日至第六日擇一日辦理之,並應將辦理罷免辯論會之時間、地點於舉辦日之三日前事先公告,並廣為宣導。
罷免辯論會應至少各舉辦一場。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均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罷免辯論會之主持人,由主管機關之主任委員擔任。其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

第 3 條

罷免辯論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簽到。

二、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依序介紹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並說明罷免辯論會進行之規則。

三、申論:依序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申論,每組五分鐘。

四、交叉詰問:先由提議人之領銜人進行提問,並由被罷免人回答;再由被罷免人提問,提議人之領銜人回答。

五、會員發問:由會員向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發問,依序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回答。

六、結論:依序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結論陳述,每組五分鐘。

七、投票資訊及法規宣傳。

八、散會。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提問時間以一分鐘為限;回答時間以三分鐘為限制。 前項第四款程序應至少進行兩輪,至多進行三輪,以現場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意願為之。 前項第五款會員發問之問題,由各該會員自行決定,並應進行至現場各會員均發問完畢為止。 提問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時,如有違反辯論規則,主持人應制止其繼續發言。 本條之時間限制及交叉詰問次數於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委員會議決議調整之。

第 4 條

罷免辯論會時,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依順序發言,不得提前或延後。如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發言者,該階段應以棄權論。 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經唱名三次仍未發言或上台發言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之代表接續進行,剩餘時間得由主管機關作為宣導之用。

第 5 條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罷免辯論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唯提議人之領銜人得以書面委託經本法第49條查對通過之提議人之一代為出席。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辯論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 本條規定於罷免辯論會之發問會員亦適用之。

第 6 條

罷免辯論會觀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屢勸不聽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屢勸不聽者。

第 7 條

罷免辯論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准許發言時開始計時,並於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規定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或會員提問時間屆滿前十秒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發言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 罷免辯論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發言人發言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罷免辯論會因故無法繼續進行時,應由主管機關改定日期或場所。

第 8 條

主管機關辦理罷免辯論會時,應由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派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或本會會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第 9 條

罷免辯論會會場佈置須整潔,會場正面應由主管機關以明確可辨認之方式標明屆別及罷免發表會等字樣。

第 10 條

罷免辯論會應予全程轉播,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前項錄影、錄音,主管機關除提供會員重複觀看外,不得提供任何人於罷免活動期間為罷免活動之利用。

第 11 條

罷免辯論會現場之背景,由主管機關負責安排,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均不得異議。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