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實施辦法
立法沿革
107.12.03 發佈全文共 15條。法條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6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政見發表會,由主管機關於選舉活動第一日至第二日擇一日辦理之。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政見辯論會,由主管機關於選舉活動第五日至第六日擇一日辦理之。
主管機關應將辦理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之時間、地點於舉辦日之三日前事先公告,並廣為宣導。 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應至少各舉辦一場。但經各候選人均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之主持人,由主管機關之主任委員擔任。其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
第 3 條
主席副主席每組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二十分鐘,分兩輪發表政見,每一輪時間十分鐘 前項之時間限制於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委員會議決議調整之。
第 4 條
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候選人簽到。
二、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
三、主持人宣布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政見發表會進行之規則。
四、候選人依抽籤順序發表政見。
五、投票資訊及法規宣傳。
六、散會。
第 5 條
政見辯論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候選人簽到。
二、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
三、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介紹候選人,並說明政見辯論會進行之規則。
四、政見申論:由各候選人依抽籤次序申論主要政見,每組候選人五分鐘。
五、交叉詰問:由抽籤順序在前之候選人現行提問,並由其他候選人回答。依抽籤順序推移提問順序,直到各候選人均提問完畢。
六、會員發問:由會員向每一候選人發問,由候選人按抽籤次序逐一回答。
七、結論:各候選人依抽籤次序逐一結論陳述,每組候選人五分鐘。
八、投票資訊及法規宣傳。
九、散會。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提問時間以一分鐘為限;回答時間以三分鐘為限制。 前項第五款程序應至少進行兩輪,至多進行三輪,以現場各候選人意願為之。 前項第六款會員發問之問題,由各該會員自行決定,並應進行至現場各會員均發問完畢為止。 提問人或候選人發言時,如有違反辯論規則,主持人應制止其繼續發言。 本條之時間限制及交叉詰問次數於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委員會議決議調整之。
第 6 條
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會場,
並於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或政見辯論之順序,政見發表或政見辯論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順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而不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代為抽定,候選人不得異議。
第 7 條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時,候選人應依抽定之順序發言,不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人唱名三次,候選人仍未發言者,該輪應以棄權論。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仍未發言或上台發言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進行,剩餘時間得由主管機關作為宣導之用。
第 8 條
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或政見辯論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違者主持人應予以制止。 本條規定於政見辯論會之發問會員亦適用之。
第 9 條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觀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屢勸不聽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屢勸不聽者。
第 10 條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准許發言時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發言規定時間屆滿前一分鐘、候選人或會員提問時間屆滿前十秒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發言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發言人發言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因故無法繼續進行時,應由主管機關改定日期或場所。
第 11 條
主管機關辦理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時,應由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派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委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成員或本會會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第 12 條
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會場佈置須整潔,會場正面應由主管機關以明確可辨認之方式標明屆別及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等字樣。
第 13 條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應予全程轉播,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前項錄影、錄音,主管機關除提供會員重複觀看外,不得提供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為競選活動之利用。
第 14 條
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現場之背景,由主管機關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異議。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