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連署人名冊查對及公告查詢作業辦法
立法沿革
107.12.03 發佈全文共11條,併同附式一~三。 108.06.17 發佈修正附式一~三。法條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第五項及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連署人名冊之受理、查對及公告查詢,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應備妥主管機關規定之表件、連署人名冊總表及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或表件不符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連署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總表格式如附式一及附式二,其餘表件應依照選舉公告為之。 第一項選舉連署人名冊經主管機關受理後,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
第4條
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未聯名登記。
二、未檢附規定之表件。
三、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四、連署人名冊未填具連署人之姓名、班級、座號、學號、簽署日期。
五、連署人名冊未分樓別裝訂成冊。
六、連署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第5條
主管機關收到選舉連署人名冊後,應於初審會議上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姓名、年級、座號、學號、簽署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
二、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三、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四、連署人不符合本法第15條第一項之規定。
五、連署人有本法第15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款、第四款之查對,應依據學校提供之學生名冊,查對連署人之姓名、年級、座號、學號是否有書寫錯誤或不明之情事及是否具會員身分。
第7條
連署人名冊經依第五條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應不准其參選登記。
第8條
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連署人名冊,以一人計算。
第9條
主管機關查對連署人名冊後,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姓名及不符事由列冊,並填具連署人名冊不符規定事由名冊,連同連署人名冊資料一併保存,並依照本法第20條第七項規定予以公開查詢。 前項公開,應就候選人分號次公告簽署人姓名中間一字、學號末兩碼及其查對結果。 連署人如對公告結果有所疑慮,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確認其簽署情況,主管機關應於收到書面後三日內回覆。前項之回覆,不得對非當事人洩露其全名或其他足以直接識別身分之資訊。 選舉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如附式三。
第10條
候選人應妥慎保管連署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總表,連署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供向主管機關提出連署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總表使用,除複製一份,作為向主管機關提出連署人名冊影本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式一至三檔案連結
附式一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連署人名冊格式
附式二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連署人名冊總表格式
附式三
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