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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公文處理辦法

立法沿革

113.05.30 全文訂為8條。

法條內容

第1條【法源依據】

  1. 本辦法依法規標準法第29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目的】

  1. 為統整班代大會各公文之格式,特制定本辦法。

第3條【公文】

  1. 本辦法所稱之公文,為班代大會及其下屬各機關為行使其職權所發布之各類文書。 公文之字號,由代字與文號組成,代字稱某字,文號稱第某號,如:建班立議字第 078220010001 號。

  2. 公文之類別如下:

一、命令:公布法規或任免人員時使用。

二、函:公文往復時使用。

三、公告:對該機關內之成員或公眾有所宣布時使用。開會通知除另有規定之情況外,視同公告。

第4條【代字】

  1. 公文之代字,由四字組成,前二字為建班,第三字為立,第四字為發文機關之代字,如:建班立議字。

  2. 班代大會各機關之代字如下:

一、班代大會:議。

二、財政事務委員會:財。

三、法制委員會:法。

四、調查委員會:調。

五、紀律委員會:紀。

六、選舉監督委員會:選。

七、行政委員會:行。

  1. 未規定機關代字者,以該機關名稱第一字為代字,惟第一字與其他機關相同者,以第二字為代字,以此類推。

第5條【文號】

  1. 公文之文號,由十二碼組成,前三碼為屆次,第四碼為期間次,第五碼為部門碼,第六、七碼為機關碼,第八碼為該公文類型,後四碼為流水號。

  2. 班代大會之部門碼為 2。

  3. 班代大會各機關之機關碼如下:

一、班代大會:00。

二、財政事務委員會:01。

三、法制委員會:02。

四、調查委員會:03。

五、紀律委員會:04。

六、選舉監督委員會:05

七、行政委員會:06。

  1. 未規定機關碼者,依該機關創設之先後,自07起編號。

  2. 公文依其類型,其第八碼編號如下:

一、屬命令者,其編號為 0。

二、屬函者,其編號為 1。

三、屬公告者,其編號為 2。

  1. 公文之流水號,應依發文之順序編號,並不因發文機關不同而獨立計算發文順序。

第6條【應列明事項 】

  1. 公文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發文機關之全稱。

二、該公文之文別,如:函、公告。開會通知之文別為開會通知單。

三、若該公文為函或開會通知,應填寫受文者。

四、發文日期。

五、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若無者則留空白。

六、附件,若無者則留空白。

七、本文。

(一)命令之本文不需分段。
(二)函之本文應包含主旨及說明。
(三)公告之本文應包含主旨,並得包含說明。
(四)開會通知之本文應包含開會之事由、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者、列席者,並得包含備註。

第7條【公文發布 】

  1. 班代大會之公文由議長發布。

  2. 各委員會之公文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發布。

  3. 其餘無規定者,由該機關之首長或該機關所推派之代表發布。

第8條【施行】

  1. 本辦法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