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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立法沿革

108.01.18 公告全文5條及附表

法條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班代大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貫徹議事公開,保障發言班級代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播出方式】

本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即時播出。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第3條【檔案公開】

本校師生得備儲存媒介,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要求複製該會議之錄影、錄音。
本會各會議之錄音錄影應予公開。

第4條【檔案保存】

本會大會會議錄影帶保存一年;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半年。

第5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二條附表

會議實況拍攝角度
1. 主席發言時拍攝主席個人畫面
2. 議事人員宣讀時拍攝主席台畫面
3. 班級代表或官員經主席同意在台下發言時儘可能只拍攝發言者畫面
4. 班級代表請行政部門人員答詢時儘可能拍攝發言者畫面
5. 會場內如有選舉時拍攝主席台或對班級代表拍攝全景畫面
6. 會場內如有選舉開票時儘可能只拍攝得票數看板
7. 表決投票時拍攝主席台或對班級代表拍攝全景畫面
8. (會議中)主席未發言,或發言者未經主席同意發言時拍攝主席台畫面
9. (會議中)休息時拍攝主席台畫面
10. 會議失序時拍攝主席台或全景畫面
11. 主席宣布當日會議結束(休息或散會)時對班級代表拍攝全景畫面,再切斷訊號

附註: 該次會議如係屬架設非專業直播設備拍攝者,可不受本表之限制。

108. 01. 16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本法第四條之保存期限過後,班代大會不得將錄音錄影檔逕自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