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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處理暨資格審查作業辦法

立法沿革

108.06.17 公告全文13條及附式一~ 三

法條內容

第1條 【立法目的】

本規則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暨職權行使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6-3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適用範圍】

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之受理、查對、公告查詢及資格審查,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提出連署】

學生代表候選人,應備妥本法規定之表件、連署人名冊總表及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未申請登記或表件不符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總表格式如附式一及附式二,其餘表件應依照參選資訊為之。
第一項選舉連署人名冊經選舉委員會受理後,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候選人亦不得補件。

第4條 【不予受理之條件】

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檢附規定之表件。

二、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連署人名冊未填具連署人之姓名、班級、座號、學號、簽署日期。

四、連署人名冊未分樓別裝訂成冊。

五、連署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第5條 【查對標準及班級代表異議聲明】

選舉委員會收到選舉連署人名冊後,應於三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姓名、年級、座號、學號、簽署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

二、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三、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四、連署人不符合本法第6條第四項或第6-2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查對,應提報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其查對結果,應予公告並函送班代大會。 班代大會於審核參選人資格時,班級代表得對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提出時應有五人附議,處理時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第6條 【查對方式】

選舉委員會辦理前條第一款、第四款之查對,應依據學校提供之學生名冊,查對連署人之姓名、年級、座號、學號是否有書寫錯誤或不明之情事及是否具會員身分。

第7條 【不得重複連署】

同一連署人,於同一學生代表選舉以連署一位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位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為無效。

第8條 【不准參選】

連署人名冊經依第五條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應不准其參選登記。

第9條 【重複簽署】

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連署人名冊,以一人計算。

第10條 【公告方式】

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後,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姓名及不符事由列冊,並填具連署人名冊不符規定事由名冊,連同連署人名冊資料一併保存,並予以公開查詢。 前項公開,應就參選人公告簽署人姓名中間一字、學號末兩碼及其查對結果。 連署人如對公告結果有所疑慮,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確認其簽署情況,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書面後三日內回覆。 前項之回覆,不得對非當事人洩露其全名或其他足以直接識別身分之資訊。 選舉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如附式三。

第11條 【資料保護】

參選人應妥慎保管連署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總表,連署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供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總表使用,除複製一份,作為向主管機關提出連署人名冊影本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第12條 【詢答義務】

學生代表擬參選人於通過連署審查取得候選人資格後,應依照本法第6條第八項之規定至班代大會接受班級代表之詢問。

第13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式一至三檔案連結

附式一

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格式

附式二

班聯會學生代表選舉連署人名冊總表格式

附式三

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