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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預算法

立法沿革

107.12.03 公布修正全文為42條
108.06.17 公布増訂第9-1條、第10-1條、第10-2條、第22-1條至第22-3條;刪除第16條、第17條,並修正第10條至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及第42條條文
109.07.14 公布修正全文為61條
111.12.16 公布修正第29條條文
113.05.01 公布增訂第30-1條、49-1條、49-2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法適用範圍】

  1.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稱本會)預算之等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2. 預算以提供本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3.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第2條【預算之種類與定義】

  1.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第3條【機關與單位】

  1. 稱主計機關者,謂行政部門總務股。

  2. 稱各機關者,謂本會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3.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但無明確主管機關單位之科目,其主管機關為主計機關。

  4.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主計機關定之,但不得跨部門訂定。

第4條【基金之定義】

  1.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第5條【經費之種類與定義】

  1. 經費,指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2.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下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期間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期間支用。

  3.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4. 繼續經費之設定,限於各屆第一期間提出,並至多以執行兩會計期間為限。

第6條【收入及支出之定義】

  1. 稱期入者,謂一個會計期間及授權期間之一切收入。

  2. 稱期出者,謂一個會計期間及授權期間之一切支出。

第7條【預算授權】

  1.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期間,得為本會負擔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期間支付經費。

第8條【預算授權方式】

  1. 各機關於未來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依以下期間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一、第一期間:翌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經費。

    二、第二期間:該年八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之經費。

  2.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第9條【預算授權表達】

  1. 因故可能造成未來會計期間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詳加說明,並經班代大會審查。

第10條【預算辦理方式】

  1. 本會預算,每一會計期間辦理一次。

  2. 本會會計年度,以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之當屆屆次為其年度名稱。

  3. 各會計年度分為下列會計期間:

    一、第一期間: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期間:每年二月一日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11條【預算編列內容】

  1. 本會收入與支出均應編入預算,並得編列會計期間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

第12條【編列期間劃分】

  1. 本會期入之期間劃分如下: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2. 本會期出之期間劃分如下: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第13條【預算分類】

  1. 預算分下列各種:

    一、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14條【總預算定義】

  1. 本會每一會計期間,各就其期入與期出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2. 前項總預算期入、期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第15條【分預算定義】

  1. 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16條【預備金】

  1. 各會計期間之班聯會費,經妥善分配後,得將剩餘款項編列為班聯會預備金,以支付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2. 前項預備金之動用,應編列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並依本法程序為之。

第17條【應經預算程序之收入】

  1. 本會收取班聯會費或其他依法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8條【預算外處分禁止】

  1. 本會機關、會轄範圍之組織、本會會員、會外組織、會外人士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之外,動支公款、處分本會資產或為投資之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人,其所為支出及所獲利益,本會應依我國法律之規定請求返還,具本會會員身份者另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章預算之編擬與提出

第19條【機關概算之提出】

  1. 各機關單位依其業務,擬定各會計期間工作計畫及概算,送交主計機關審核。

  2. 前項工作計畫及概算提出時,應參酌下列資料:

    一、各項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其他有關資料。

  3. 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但屬應獨立編列概算者不在此限。

第20條【班聯會費之收取】

  1. 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八條,本會得收取班聯會費,作為其收入來源之一。

  2. 主計機關應至遲於各期間對應之學期結束前一日,擬定下期間班聯會費收取金額,經行政部門會議議決後,提案送班代大會審議。

  3. 前項提案,應參酌下列資料:

    一、本期間預算執行情況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各機關單位工作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其他有關資料。

  4. 班代大會於審議第二項案件時,應視同一般案件行二讀程序。但其一讀會程序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21條【預算成本之計算】

  1. 各機關單位預算,期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期出應按計畫、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成本編列。

第22條【繼續預算之編製】

  1.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會計期間之分配額,依各會計期間之分配額,編列各該期間預算。

第23條【總預算之編製】

  1. 總預算之編列,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機關別科目及其數額。

第24條【概算及預算之優先順序】

  1.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支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主計機關審核之參考。

  2. 主計機關應將各機關單位之支出預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班代大會審查之參考。

第25條【概算之審核】

  1. 主計機關將各機關單位工作計畫及概算,彙核整理,編成總預算案,加具說明,送行政部門會議議決。

  2. 前項概算彙核時,應參酌下列資料:

    一、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各機關單位工作計畫。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26條【預算之核定及送審】

  1. 本會總預算案,經行政部門會議議決後,由主計機關彙編,於會議通過後三日內提出班代大會審

議,並附送相關計畫與資料。

第27條【不得編列機密預算】

  1. 本會各單位不得編列機密預算。

第28條【編擬細項】

  1. 各機關概算之擬編、核定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由主計機關定之。

第三章預算之審議

第29條【預算法定主義】

  1. 本會總預算案,應經班代大會三讀程序。

  2. 班代大會於總預算案二讀時,由本會主席、主計機關首長及各機關單位列席報告工作計畫及預算編製之經過,並由各機關單位首長答覆班級代表之質詢。

第30條【預算案之審議原則】

  1. 預算案之審議,以注重支出規模、單位預算平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下期保留經費,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決定之。

第30-1條【預算計劃書】

  1. 預算案各目支出達一萬元者,應於預算案審議時,檢附計劃書以利審查。

  2. 前項所規定之預算,若性質屬活動預算者,其計劃書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活動名稱、時間及地點。

    二、活動宗旨、內容及對象。

    三、活動工作人員規劃。

    四、活動預算及說明。

    五、活動負責人班級、姓名及聯絡方式。

  3. 前項規定之活動預算應於活動舉行日至少兩週前送交班代大會。

  4. 與外校合作舉辦之活動,計劃書應包含各校之支出對照表及分配之考量。

  5. 各項預算科目性質屬美宣設計費用者,若支出達一萬元,應於公開發布相關美宣設計圖前將圖稿送班代大會,並由活動負責人赴班代大會進行說明。

  6. 預算審議期間,經一名班代提議,三名以上班代附議,亦得要求有關單位提出預算計劃書。

第31條【法定預算之公布】

  1. 班代大會應於預算案經三讀通過後三日內,編撰審查總報告書,分送主計機關及各機關單位,並咨請本會主席公布之。

  2. 本會主席應於前項審查總報告書送達後三日內依其公布法定預算。但本會主席決定提出覆議者,不在此限。

  3. 主計機關應於第一項審查總報告書送達後十日內,依其修正後之預算編撰法定預算書,並分送各機關單位及本校會計室及予以公告周知。

  4.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公布,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32條【總預算之決議】

  1.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2. 班代大會就預算案所為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配合辦理。但該決議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第33條【刪減案】

  1. 班代大會於審議預算時,得針對預算提議刪減。

  2. 前項提案,除符合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議事規則(下稱議事規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一般提案之門檻及前條之規定外,應書明欲刪減之預算科目名稱、刪減金額或比例及刪減原因。

第34條【凍結案】

  1. 班代大會於審議預算時,得針對預算提議凍結,經班代大會同意後始能動支。

  2. 前項提案,除符合議事規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一般提案之門檻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外,應書明欲凍結之預算科目名稱、凍結金額或比例、凍結原因及解凍條件。

  3. 前項解凍條件,應為下列各項:

    一、提出書面報告。

    二、提出專案報告。

    三、完成特定事項。

  4. 解凍條件屬前項第二款者,於申請解凍時應提出前置書面報告予班代大會並由各該機關單位首長列席報告;屬第三款者,於特定事項完成後應比照前項第一款方式申請解凍。

  5. 班代大會於處理第一項解凍案時,應為以下決議,並得再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相關單位辦理:

    一、同意動支。

    二、部份解凍或不予解凍,並應重新設定解凍條件或決議不得再行提出解凍之請求。

第35條【一般提案】

  1. 班代大會於審議預算時,得針對預算提出附帶決議或修正格式之提案。

  2. 前項提案,除符合議事規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一般提案之門檻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外,應書明提出對象及提案内容。

  3. 附帶決議之提出,其對象應為單位或預算科目;提案內容應明確並具可執行性。

  4. 修正格式提案之提出,其對象應為預算科目;提案內容應書明修正後之格式。

第36條【大會審查說明義務】

  1. 預算案於班代大會審議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

  2. 班代大會審議預算案時,本會主席、主計機關首長及各機關單位首長應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3. 班代大會議長於審議含班代大會及所屬機關之預算案時不得為該議程之會議主席。

第37條【預算審議限制】

  1. 班代大會於預算審議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有挪移預算之審議情況。

第38條【修正預算】

  1. 各機關單位如有修正預算之必要,應經討論後於審議期間,經行政部門提出修正案送交班代大會處理。

  2. 前項修正案,如有預算數額變更,應經行政部門會議通過;非實質內容修正之修正案需經主計機關審核後,會同該機關單位,均送班代大會處理。

  3. 第一項修正案,於審議時不經討論,逕併原預算案處理。

第39條【總預算案超時審議】

  1. 總預算案尚未三讀完畢前,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增項目須俟本期間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經班代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項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期間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第四章預算之執行

第40條【經費之禁止流用】

  1. 預算內各機關、各單位、各計畫或業務預算科目、各用途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第41條【宣傳行銷費用之編列及執行】

  1.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言論自由及會員權益,各機關單位預算中有關行銷費、宣傳費、廣告費或具相似性質之經費,須單獨科目編列並列明費用項目、金額及用途說明。執行時需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僅得就本會辦理或販售之活動及商品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第42條【經費監督調查】

  1. 主計機關及班代大會得調查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及其對待給付運用之情形。
    班代大會得視事實需要,經議決後隨時向相關單位索取資料,並得要求下列人員報告:

一、預算執行單位。

二、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三、管理本會經費或財產者。

四、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1. 前項索取資料之決議應以書面為之,正本送預算執行之機關單位,副本送班代大會。

  2. 各機關單位應於前項書面送達後三日內予以回覆,非經班代大會決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3. 班級代表得視事實需要,以書面向各機關單位索取資料。其書面應列入議程質詢事項。

第43條【預算經費裁減】

  1. 預算之執行,遇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本會主席應經行政部門會議議決後以命令裁減之,裁減之金額應轉入班聯會預備金計算。

  2. 前項命令應公告周知並副知班代大會。

第44條【改組預算處理】

  1. 各機關依組織調整,變更機關名稱、隸屬或業務職掌者,其相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繼續執行原預算。

    二、機關改隸者,由改隸後之機關繼續執行原預算。

    三、機關部分或全部業務職掌經調整移撥者,由新機關繼續執行該業務之原預算。

    四、前三款情形,有同時兼具者,得併同處理。

  2.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執行預算,仍無法因應時,報經主計機關首長及本會主席核准,得在各該期間

  3. 本會總預算相關預算項下調整支應,不受第四十條規定之限制,必要時,由行政部門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追減預算。

  4. 各機關依前兩項規定調整執行後,其決算應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決算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5. 各機關組織法修正後,本會總預算案未及以調整後機關彙整時,仍以調整前機關編列,惟應於組織調整生效時,由新機關依規定承接執行。

第45條【會計期間結東後之經費支用】

  1. 會計期間結束後,各機關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契約責任或經班代大會預算授權之部分,得予以支付。

  2. 前項支付,應於會計期間結束後十日內,報請主計機關核定。

第46條【會計期間結束後之經費轉移】

  1. 各屆第一會計期間結束後,班聯會費賸餘應即轉入下期間;第二會計期間結束後,班聯會費賸餘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47條【繼續經費之挪移】

  1. 繼續經費之按期間分配額,在一會計期間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期間支用。

第五章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

第48條【追加預算】

  1. 各機關單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預算:

    #### 一、增加業務或工作致增加經費時。

    二、有重大問題致使工作無法順利進行且需增加經費時。

    三、所辦工作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五、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2. 預算科目遭班代大會決議凍結且尚未通過解凍者,不得提出該科目之追加預算。

第49條【追加預算程序之準用規定】

  1.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49-1條【優先動支預算】

  1. 各機關單位因業務具急迫性者,得編列優先動支預算,於總預算案提出前先行送交班代大會審議。

第49-2條【優先動支預算程序之規定】

  1. 優先動支預算送交班代大會時,主計機關首長應於一讀時說明該案之急迫性。

  2. 優先動支預算於二讀期間內,若主計機關提交總預算案,則該案逕併入總預算案內審議。

  3. 優先動支預算其餘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50條【特別预算】

  1.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各機關單位得於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本會經濟重大變故。

    二、重大災變。

    三、不定期之重大政事。

第51條【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

  1. 特別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在班代大會決議繼續進行二讀後先行支付其一部份。

  2. 緊急情勢之認定由本會主席、各機關單位首長、本校社團活動組組長、本校訓育組組長及本校會計室主任共同決議之。

  3. 為審議符合第一項但書之特別預算所召開之班代大會,不受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第五條之限制。

第52條【不得混編】

  1. 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不得混編於同一份預算案內。

第六章附則

第53條【獨立機關預算編列】

  1. 評議委員會、班代大會及各獨立機關應獨立編列概算。

  2. 行政部門就評議委員會、班代大會及各獨立機關所提之概算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併送班代大會審議。

  3.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班代大會相關會議。

  4. 前三項規定於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均適用之。

第54條【訴訟之參加】

  1. 班級代表及評議委員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第55條【預算法定機關主義】

  1. 未依組織法令設置之機關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第56條【違法之處理】

  1. 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規定致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本會主席應責成主計機關首長檢具相關資料及證據,向評議委員會聲請仲裁。

  2. 前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如屬行政部門成員,班代大會應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成立委員會調查,並依同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處理。

  3. 相關資料及證據之副本,應於該會員之會員身分終止前,提請處理。

第57條【預算科目名稱】

  1.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2. 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歲出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主計機關
    定之。

第58條【預算書表格式】

  1. 預算書表格式,由主計機關決定之。

第59條【預算書之保留】

  1. 每一會計期間之預算書,應至少保留三年。

第60條【授權預算之回溯】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通過後,主計機關應將本會計期間屬授權預算範圍之經費製成明細表送班代大會備查,不適用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並視為已獲授權。

第61條【實施日期】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七條至第九條、刪除原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107.12.03 通過附帶決議三項:

  1. 重申班聯會各部門應依照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之規定通盤檢討現行各誤餐費存在必要性之有無,並於日後編列預算時減列不適宜之誤餐費。另於日後核銷各項誤餐費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並為避免濫報經費爰此要求於核銷誤餐費時應一併檢附誤餐名單。

    附件:
    行政院主計總處《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節錄(P. 201)

    (二)僅以印領清冊為支出憑證,於業務費項下每人支給誤餐費,是否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92年2月版#56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目前已無可支領誤餐費之規定,如召開會議逾時或因應團體勤務特殊需要,需由機關統籌提供餐點時,應檢具廠商之發票或收據結報,方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現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2. 查本校班聯會72屆第二期間總決算,就行政部門決算而言有四項目預算執行率為0%。此類預算除違背預算編列之精神,更將導致班聯會費之浪費,另查我國監察院審計部曾於中華民國106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中曾提出部份機關預算執行率仍有待提升。有鑑於我國前例,為避免預算浪費,爰此重申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相關預算執行情況,並應避免預算執行率掛蛋之情況發生。

    附件:

    翿蹋穖關閱審計瓿0务度東執较能緫決筛得資報提節錄有第14 年度資本門預算實現率未達8成,或資本門預算第4季執行率較第3季陡升20個百分點以上,相關預算分配未盡妥適情事,本部前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研謀改善,據復已由各主管機關加強管控資本預算之執行,並由管考權責機關依其所訂管考規定督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並賡續要求各機關分配及執行歲出預算時,應依相關規定確實辦理等。案經追蹤結果,本年度歲出資本門預算已實現比率(81.23%)雖較民國 105年度(79.50%)略為提升,惟仍為近5年度次低,保留數比率(16.19%)則為近5年度次高,中央政府整體資本門預算執行能力仍有提升空間;又本年度歲出資本門預算已實現比率未及8成者計有9個主管機關,其中外交部、交通部、文化部等5個主管機關資本門預算已實現比率連續3年以上未及8成情形,預算執行能力長期欠佳。另針對本年度資本門預算已實現比率達8成之機關,追蹤其預算分配及執行情形結果,本年度第4季已實現比率較第3季陡升20個百分點以上之機關計14個,與民國105年度類此情事者計23個機關相較,已有減少,惟其中仍不乏資本支出未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覈實分配或及時修正分配,致預算分配與實際進度未契合,或辦理相關計畫於前3季之執行進度未如預期,至第4季始積極趕辦等情事,亟待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檢討問題癥結,妥適分配及執行資本門預算,並將實際執行狀況研酌納入以後年度核列預算之參據。

  3. 我國政府推動無紙化業已是一明確之政策方向。就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而言,諸如外交部、主計總處及審計部及立法院主管預算中均有有關無紙化之預算主決議。考量推動無紙化對地球而言可謂節能減碳愛地球,且可以降低各單位的影印支出,爱此建請各單位通盤檢討現行用紙之情況。

    附件:
    預算提案(擷錄自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報告修正本,中華民國107年02月05日公告)

    一、外交部主管:
    (九)外交部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編列7,5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為因應無紙化目標,節能減碳、避免資源浪費,外交部應積極規劃採行電子書刊及手機APP方式辦理,並利用近年來社群媒體蓬勃發展,以取代傳統紙本出版品編印。為節省紙本印製,增加電子數位推廣之績效,爰針對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製作國情資料」中「業務費」有關「製作國際文宣視聽資料及編印出版品」預算編列5,241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財政委員會主管單位通案決議:

    數位化時代來臨,隨著電子發票普及率越來越高,政府鼓勵民眾使用共通性載具不列印紙本發票、高鐵公司亦可透過TExpress手機購票,直接將高鐵票存於手機通訊軟體(APP)中,不用再使用紙本高鐵票。節能減碳是政府的政策,唯現行公務機關報帳仍需檢附相關單據,與政府一直高喊的電子化政府背道而馳,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審計部檢討現行報帳制度,研議透過雲端資料庫與電子發票系統、各種電子票證系統相連,以達成申報經費無紙化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計畫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三、立法院主管:

    (八)凍結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之「業務費」編列1,385萬元,擬用於印刷公報與議事錄相關費用,考量立法院應落實「無紙化」政策,儘量減少紙張的浪費。一方面可以節能減碳、節省許多紙張,又可以減少堆置空間。且各級會議,許多委員與助理都是使用平板電腦閱讀資料,會議現場亦有大小螢幕同步顯示,故花費大批預算製作印刷品是毫無必要。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中編列議事日程、議事錄與公報耗材經費1,150萬元。惟議事日程、議事錄與公報之印送頻繁且篇幅長,卻閱讀率極低不符政府節能減碳之目標。目前公報處僅是被動接受各委員辦公室不再提供之要求,而非主動詢問各辦公室是否有需要,顯有改善空間。妥請立法院針對議事日程、議事錄及公報等文書,通盤檢討,並徵詢各委員之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3.立法院公報處印刷所,承辦立法院各處室公文及議事資料之印刷,但隨著電子產品之發達,許多文書得以用電子檔方式呈現,無須再浪費資源編印成冊;例如,立法院各委員會及院會所辦理之公聽會,會後將公聽會報告編印成冊送至各委員辦公室,但報告僅是發言紀錄及學者專家提供資料,實用度並不高,無須會後再編印成冊發送各委員辦公室;為避免資源浪費,公報處應檢視各處室資料有無編印成紙本之必要,爱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

    (十六)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節能減碳已為各國永續發展工作重點,亦為我國施政主軸。立法院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近年推動之各項節電措施已具成效,並陸續推廣省水、省油、省紙、無紙化

    等措施,期盼作為各公務機關之表率。惟立法院在相關資訊系統上無法與時俱進,現行立法院所提供之行政業務管理系統、法制局報告、預算中心報告等資訊,仍無法於院區外供立法委員及其助理使用,造成使用不易,有礙無紙化政策之推行。爰請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及其助理如何於立法院區外瀏覽使用行政業務管理系統、法制局報告、預算中心報告等院內資源,於107年4月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8.06.17 通過附帶決議兩項:

  1. 有關本法§36於本次修正通過後,請行政部門會同學務處社團活動組向本校會計室主任協商未來預算書表之明確呈現方式,關利相關條文順利運作。

  2. 查現行預算於班代大會三讀後,於上呈會計室過程中會計室歷來均要求以完整會議紀錄以作為核准依據,其究因於歷來班代大會除完整會議紀錄外,均無其他可供確認本會預算業已完成法定預算程序之方式。唯查於73屆第一期間制定班代大會議事規則後,班代大會除會議紀錄外,尚有議事錄乃自總預算案之審查報告可供確認是項案件確已完成審議。

有鑑於近幾期間以來行政部門時常得為了完成請款程序,耗費行政部門人力協助立法部門趕工會議紀錄,此舉實已妨礙行政部門順利推行政務,爱建請行政部門會同學務處向會計室協商以議事錄或審查總報告作為確認預算業已完成審議之證明,闢加速本會預算執行。

109.07.10 通過附帶決議五項:

一、請行政部門總務股等單位於60日內就「班聯會預備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班聯會預備金係採絕對法律保留原則:即如各機關單位需使用預備金,均需編列追加預算案或特別預算案送班代大會審議,並比照總預算案需上簽至校長核准後方可使用。唯此情況恐致各單位如亟需使用費用時受制於現行制度而產生時間差,不利各單位政務之推動,實屬遺憾。另依我國會計法等規定會計室認定班聯會費均需有班代大會之授權方可動支,實對政務之推廣為一大障礙。爰建請行政部門總務股研擬本會預備金改革方案,並會同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班聯會主席及班代大會議長與社團活動組及會計室協商相關方案,關利各單位政務之推行,並於本法修正通過60日內提出就上開方案提出書面報告函送班代大會備查並依法公開之。

二、請行政部門總務股等單位於60日內就「班聯會費收入來源及核銷制度問題」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班聯會費係採取代收代辦費之方式收取,唯代收代辦費需遵守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等規定:其中要求代辦費每學年結束後結餘如每學生可退還費用不到10元者需解繳校務基金;每學生可退還費用超過10元需辦理退費之規範一事不但促使每屆第二期間行政部門需超編預算以壓低最終賸餘款數,亦無法利用繼續經費規定供班聯會進行需長期執行之政務,實屬遺憾。爰建請行政部門總務股會同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班聯會主席及班代大會議長與社團活動組、會計室及校長協商班聯會費獨立會計核銷制度、財務獨立及開放除班聯會費外其餘收入等相關措施,另應考慮是否另闢蹊徑處理班聯會費之核銷方式,免除代收代辦費相關規定之不當限制,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函送班代大會備查並依法公開之。

三、請行政部門總務股等單位於60日內就「常設維護費法制化依據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08.06.14預算法通過增訂§10-2,略以賦予行政部門可編列常設維護費之法源依據。唯查當時相關條文係於激烈討論下完成三讀,部份班代意見略以常設維護費之授予是否會發生公器私用之情況,亦有會員於該案審議時提出常設維護費使用不甚透明之情況。另查該條文增訂後,74屆雨期間之常設維護費均無編列,顯見該條文檢討之必要。爰建請行政部門檢討常設維護費法制化依據存在之必要性,並提出書面報告函送班代大會及自行公告上網。

四、請行政部門總務股等單位於60日內就「班聯會是否應強制收取會費」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依教育部公告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常見問答集Q14,學生自治組織不得強迫對會員收取會費。針對不願繳交會費之會員除依組織章程規定給予繳費者適度優惠(如提供其他活動收費之優惠或學校附近商家專屬折扣等),並不得因此剝奪未繳費學生之選舉權或其他基本權益。唯查本會為避免收費過程之疏漏,係採取將班聯會費併同三聯單以代收代辦費之名義收取,恐致間接剝奪本會會員選擇是否繳交會費之權益,有違上開公告旨趣之虞。爰建請班聯會總務股會同相關單位廣泛瞭解本校學生意願,綜合參酌校方態度、執行方式、相關法規,就「班聯會是否應強制收取會費」提出書面報告函送班代大會備查並依法公開之。

五、請行政部門總務股會同行政部門學生權益及權利股等單位就「預算編擬、審查及執行等相關程序之新制」製作簡潔易懂之圖文懶人包。

說明:

自從班聯會開始建立法律體系以來,往往能夠在繁瑣的條文與實際執行面間發現非常大的落差。單就最為繁雜的班代大會及選舉事務相關規範而言,至今為止在辦理上的烏龍可說是層出不窮,其原因牽涉廣泛,可能包含缺乏資深者說明監督、負責學生沒有深入了解意願,以及法律本身難以參悟等。班聯會74屆第二期間行政部門在學期末提出共計逾兩萬字的預算法全文修正草案,本立意良善,然而在要如何使未來的「執法者」能夠熟悉、理解這部厚重的法律,仍有著滿滿的疑慮。另參酌行政部門於本期間之資訊推播情形,在觸及率方面有相當的改善空間。因此請班聯會行政部門法律相關事務執掌單位學生權益及權利股會同相關單位,思考如何進行有效率的資訊推播,並就「預算編擬、審查及執行等相關程序之新制」製作簡潔易懂之圖文懶人包,闢使本會會員及未來的班聯會幹部明確知悉本會預決算相關制度之規範。

113.05.01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1. 為避免各種預算混雜而難以統整,總預算案於通過後公布時,應納入三讀通過之優先動支預算科目及追加預算,並於說明欄註明該項預算三讀通過之時間。

  2. 於休業式兩週後至開學前所舉行之活動,不適用第30-1條第五項之規定,但仍需於休業式前提交活動預算。

  3. 各機關單位不得將相同科目性質之預算刻意拆分以規避第30-1條之規範,班代對預算科目拆分有疑義時,主計機關應提出說明。